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恒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8024号
原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南路2号院2号楼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翠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恒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喜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捷,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杨,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侯盛凯,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捷,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杨,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恒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侯盛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