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4136号
原告: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南路2号院2号楼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4号。
负责人:祁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定慧,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4.62元,已减半收取为931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晓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巴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