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7759号
原告:天津***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时代大厦1-1902(津门(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27FAO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7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083345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天津***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因双方认可涉案项目已经结算完毕且履行完毕,后天津***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