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6民初5232号 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7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恒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庙城镇高两河村临10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 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龙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龙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国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龙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际公司支付华泰龙城公司剩余保温工程款13700.9元及违约金(以13700.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5%标准);2.本案诉讼费由**国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7日,华泰龙城公司与**国际公司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国际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村的**养老服务设施1#-7#生活楼的地下室顶板保温2cm厚度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华泰龙城公司。该工程施工部位为地下室-1层,要求厚度20mm,面积约为3500㎡,综合单价为人民币25元/㎡。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7500元。合同总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格按照双方最终核算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华泰龙城公司依约履行,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5月20日,双方对工程验收,确认总金额为91339.5元,质保金13700.9元,实付金额77638.5元。2018年5月23日,**国际公司支付华泰龙城公司77638.5元,但质保金至今未付。为维护华泰龙城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国际公司辩称,对总金额、已付金额、未付金额及验收日期没有异议。我方和华泰龙城公司签订合同后,华泰龙城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保温的材料一边施工一边掉落,起不到保温作用,验收的时候不能达到保温效果,到现在为止,至少有50、60%都掉了。工程验收的时候,在验收单上写了,要达到平整不脱落才支付剩余15%尾款。后来撤场之后再找华泰龙城公司,华泰龙城公司就不管了。华泰龙城公司主张15%的尾款,从华泰龙城公司2018年5月20日撤场之后到华泰龙城公司起诉的时候,没有华泰龙城公司主张尾款的证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27日,**国际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华泰龙城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养老服务设施1#-7#生活楼,工程地点:***。开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工期共7天。工程内容:地下室顶板保温2cm厚度。承包范围以及验收标准:该工程包工包料、达到甲乙双方约定验收合格标准。工程量与造价:工程施工部位地下室-1层要求厚度20mm面积约为3500㎡,综合单价为人民币25元/㎡。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7500元。合同总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格按照双方最终核算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签约付20%;2.完工支付至95%;3.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支付。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向总包直接索要甲方未付的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华泰龙城公司即组织施工。2018年5月20日,双方签订《施工验收单》,需进行验收项目列明:1-7#楼夹层顶喷涂,材料,其中材料一栏,在验收结果的合格处划了勾。验收说明处载明:材料检验报告转***,12#楼局部不到2cm,计20平米,总面积3653.58,付款:先付总款85%。尾款:达到平整不脱落,付清总款15%,每平方米25元。总额为91339.5元,质保金为13700.9元,实付金额为77638.5元。 庭审中,法庭询问华泰龙城公司是否向**国际公司主张过剩余款项,其表示每年年底都通过电话和**国际公司的董事长联系,但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催要过。**国际公司对华泰龙城公司每年年底催要的事实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验收单》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国际公司是否应支付华泰龙城公司剩余款项。对此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2018年5月20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剩余的工程款即质保金**国际公司的应付款日期应为2019年5月20日前,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19年5月21日起算,截至华泰龙城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国际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华泰龙城公司虽主张每年年底都向**国际公司催要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国际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采信,对于华泰龙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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