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665号
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7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部门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原告的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龙城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华泰龙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建集团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322457.50元;2、韩建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65775.15元;3、韩建集团公司支付我公司2019年3月24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43397.40元,并按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韩建集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韩建集团公司将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等3项(图书馆工程)防水工程分包给我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期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所有的工程。2021年1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288757.50元。后,韩建集团公司向我公司陆续支付2966300元,**322457.50元未付。为维护我公司权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华泰龙城公司与韩建集团公司就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欠款已经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圣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华泰龙城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就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1诉前调确65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经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圣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现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华泰龙城公司与韩建集团公司相同合同项下的欠款进行处理,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故应当驳回华泰龙城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2678元,由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