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727号
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7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