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执61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锋,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江苏省金坛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京0112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雅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