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5680号
申请执行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楼**4-18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790340490。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济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坝子村村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812048。
法定代表人:宋立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代赔款项576100元;二、限济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代赔款项123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元,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8元,**、***、***负担3843元,济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500元,济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其已收到济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162918元,本院共执行到位592469元(含执行费10026元)。至此,本院(2020)鲁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