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144号
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790340490。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国,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八十二万一千八百二十一元五角的财产。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八十二万一千八百二十一元五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承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