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4830号
原告: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号院2号楼10层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790340490。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国,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志,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源中科(北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肖承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