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南河路4号院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5707号
原告: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56号院1号楼6层2-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8087503XK。
法定代表人:王凝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春西,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欣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隆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55258472X。
法定代表人:张念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保,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系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南河路4号院业主委员会,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南河路4号院福城新天地小区。
负责人:廉东涛,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南河路4号院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学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聪哲
书记员代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