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92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院**楼**2-606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凝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彩佳,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018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两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德瑞
审 判 员 麦育亥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媛
书 记 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