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1718号
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坊16号楼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经理。
被告:北京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983室。
法定代表人:袁博,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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