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453号
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坊16号楼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龙,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983室。
法定代表人:袁博。
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北京北方新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王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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