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584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圆,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勇,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99996157Q。
法定代表人:周俊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雄,生于1991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益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湘
书 记 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