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霞,四川玖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9996157Q,住所地: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宏,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启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