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990号
原告:**均,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9996157Q。
法定代表人:周俊宏。
第三人:欧县瑞,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欧县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欧县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对被告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欧县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本院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郭容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