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9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9996157Q。
法定代表人:周俊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15万元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