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143号
原告:黄骅市益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河镇歧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英,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辉永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林显辉,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贤,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益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辉永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骅市益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益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益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骅市益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