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4执1314号
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鑫辉永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鑫辉永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浙0604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