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657号
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达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星达公司支付补偿金等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945号裁决书。星达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587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星达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5879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587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慧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