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894号
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园工业区***9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