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5637号
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设路1号10幢、1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18号楼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