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442号
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书记员 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