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813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18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1201949。
法定代表人:信剑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潇,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布龙路208号上水国际文化创意园A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GQ73D。
法定代表人:安赛。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深圳市安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86.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86.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6.43元,由申请人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