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5842号
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4层6单元408。
法定代表人:于**,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10月9日向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诉讼费用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09元,减半收取计4654元,由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