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4969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二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20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艳丽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二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吴艳丽、**、陈电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