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异68号
申请变更人:肖瑶,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杨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艳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散居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8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08执14969号]中,申请变更人肖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对于肖瑶提出的变更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肖瑶诉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2019)京0108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申请执行人连带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89058.64元、并支付罚息、律师费159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于2020年6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立案号为(2020)京0108执14969号。2020年8月6日至7日,民生银行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将(2019)京0108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进行公开拍卖,经公开竞价,申请人肖瑶中标,成为本案债权的受让人。民生银行和申请人肖瑶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9月9日在《中国商报》报纸上公开发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瑶债权转让联合公告》通知被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已经合法受让本案债权,因此申请贵院将(2020)京0108执149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肖瑶。
经审查查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吴艳丽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 600 000元、利息89 058.64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的罚息为217 699.84元,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吴艳丽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5 9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吴艳丽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吴艳丽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吴艳丽追偿;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吴艳丽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新悦家园×号楼×单元×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吴艳丽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北里×号楼×层×单元×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吴艳丽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八、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8执14969号。2020年12月7日,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20年8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肖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肖瑶。2020年9月9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肖瑶在《中国商报》刊登债权转让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债权转让给肖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肖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书面认可该债权转让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其合法有效。现债权转让协议已通过公告形式通知被执行人吴艳丽、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故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依据(2019)京0108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所享有的债权已由肖瑶取得。因此,肖瑶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变更为肖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朱卉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