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散居4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836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5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车2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500000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惠祥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1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