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02民初7408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山东济南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好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火炬科技公司)、陈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峰、魏燕、被告陈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火炬科技公司、陈峰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69331.96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136048元、误工费49988.4元、护理费17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3000元,上述款项80%的连带责任,共计252494.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火炬科技公司、陈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初,***到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承包的山东省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楼内从事电梯井道改道工作,后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陈峰,雇佣***干活。2015年10月24日,***在工作时受伤,后同事打120,将其送到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35天,经诊断:1、L3椎体爆裂骨折并不完全瘫痪;2、右股骨干骨折;3、右胫骨骨折;4、脑震荡。事后,***多次找济南火炬科技公司、陈峰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济南火炬科技公司辩称,一、根据***所诉案由为提供劳务纠纷,涉案工程并非我公司所施工,所以我公司对***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举证证明我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存在过错而举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为一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四、即使诉讼时效未过,但是对***起诉要求城镇标准无依据,同时对于要求赔偿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
陈峰辩称,没有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4日,***在山东省科学院东院从事电梯井道改道工作时受伤,后***在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3椎体爆裂骨折并不完全截瘫,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骨折,脑震荡,实际35天,支出医疗费69331.96元。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委托,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L3椎体爆裂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30日(含后续治疗期间误工期限30日);护理期限为135日(含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期限15日),其中2人护理35日,其余时间1人护理;伤后营养期限为105日(含后续治疗期间营养期限15日);后续治疗费20000元。***支出鉴定费3600元。
庭审中,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对***主张的医疗费损失69331.96元、后续治疗费损失20000元、鉴定费损失3600元无异议。
另查明,***从事山东省科学院东院电梯井道改道工作系受陈峰雇佣。山东省科学院电梯销售工程由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承包,案件审理中,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当时我让我的员工魏学峰处理井道整改事宜”。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主张其与陈峰系雇佣关系,陈峰与济南火炬科技公司系承揽关系,并要求陈峰、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峰认可***受其雇佣,亦认可其与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对于责任承担其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否认涉案工程与其有关,其主张在承包科学院电梯销售工程后,将工程交给了位学峰,以后的事情不清楚,请求追加位学峰为被告。本院认为,通过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我让我的员工魏学峰处理井道整改事宜”的陈述,可以认定井道整改系济南火炬科技公司的工程,位学峰系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员工,位学峰找人施工的行应系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后果应由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承担,因此,济南火炬科技公司申请追加位学峰为被告,本院不予支持。***与陈峰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陈峰与济南火炬科技公司的关系,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所指“工程”是土木建设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原为承揽工程的一种,属于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其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但承揽合同又有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涉案工程涉及建筑业范围内的管道及土木建设,故陈峰与济南火炬科技公司之间的合同性质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较妥。
二、关于责任承担。
改善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备和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对工人的劳动提供必需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和企业的责任。本案中,陈峰找到***为其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务,应向***充分说明该项劳务的危险性,并同时加强对生产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陈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疏于安全管理与监督,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从事该项劳务,对劳务的危险性应较为清楚,如其谨慎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必将大大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未谨慎操作,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电梯井道整是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陈峰并不具备电梯井道整改的资质,也无证据显示陈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未对陈峰的施工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效审查,便将涉案工程包给陈峰,对于***的受伤,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应当与陈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陈峰、***的过错承担,本院认定,陈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损失的70%,***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自身损失的30%,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对陈峰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
1、关于医疗费损失、后续治疗费损失、鉴定费损失。济南火炬科技公司对***主张的医疗费损失69331.96元、后续治疗费损失20000元、鉴定费损失3600元无异议;陈峰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予以确认。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医疗费48532.37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鉴定费2520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本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可按每天100元计算,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0元(100元/天×35天)。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
3、关于营养费损失,通过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的营养期间为105天,营养标准可按每天30元计算,原告的营养费为3150元(105天×30元/天)。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营养费2205元。
4、关于残疾赔偿金损失。原告提供的护照、青州市进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虽不能证明***的具体收入情况,但可说明***在外务工的情况,另结合***本次受伤即在城市务工期间受伤,因此,***的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根据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构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36048元(34012元×20年×20%)。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残疾赔偿金95233.6元。
5、关于误工费损失。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每天93.18元。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误工时间为330天,济南火炬科技公司虽认为误工时间过长,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因此,对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的误工时间,本院予以确认。***的误工费为30749.4元(每天93.18元×330天)。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误工费21524.58元。
6、关于护理费损失。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护理期限为135日(含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期限15日),其中2人护理35日,其余时间1人护理,济南火炬科技公司虽认为护理时间过长,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因此,对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济中医司监所[2017]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的护理时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护理费标准,***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故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每天15840.6元,护理费为元(93.18元/天×35天×2+93.18/天×100天)。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护理费11088.42元。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给***的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综合考虑案情,本院酌情认定陈峰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8、关于交通费损失。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单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000元。根据责任承担比例,陈峰应承担交通费700元。
综上所述,***与陈峰存在劳务关系,***在从事劳务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陈峰疏于安全管理和监督,对***的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未谨慎操作,对自己的损害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未对陈峰的施工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效审查,其应当对陈峰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提出的超出诉讼时效的主张,***曾于2016年4月提起诉讼,后于2016年11月撤回起诉,因此,***本次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对于济南火炬科技公司提出的追加保险公司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532.37元;
二、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4000元;
三、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
四、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205元;
五、被告陈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5233.6元;
六、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1524.58元;
七、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088.42元;
八、被告陈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九、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520元;
十、被告陈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700元;
十一、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十条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陈峰、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14元,***负担1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浩
代理审判员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赵书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