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付绍武、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线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线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南路。
被执行人: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线公司、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线公司、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过付款541850.00元,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线公司交纳执行费77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11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