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2民初2172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省科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科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做鉴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齐宝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