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2民初2172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省科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科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做鉴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齐宝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