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金泉大厦****。
被执行人: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二二O国道南侧贸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火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迈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照(2020)鲁169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款7434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经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董志霞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