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超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雷千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华,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0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免交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