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0821号
原告: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第二工业区广虹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4994351J。
法定代表人:雷千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华,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大道8号****55座商铺首层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09358F。
法定代表人:郑超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木胜,该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木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利息103181.5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利息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391653.77元及利息1321.9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利息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所欠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是佛山******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承包方,被告是该工程的发包方。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原告承建涉讼工程,其后双方于同月签订《佛山****人防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人防门和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及图纸中隐含的施工内容,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土建部分、人防给排水部分、人防电气部分、人防通风部分四部分以及图纸范围内的其他内容与设计变更和发包人额外增加的内容,合同价款为8247880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原告按约于2016年6月15日竣工完成了涉讼工程,并配合被告向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验收,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确认涉讼工程已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应付原告合同总价款8247880元,后经双方结算,结算总价为7833075.4元。结算总价款的5%为工程保修金,涉讼工程竣工并完成备案后,原告已将该工程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至起诉之日已满两年,因此被告理应付清包括工程保修金在内的工程结算总价款,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5941421.63元,未支付款项共计1891653.77元,包括工程款1500000元、工程保修金391653.77元。原被告已多次对账确认欠款情况,但被告以其没有能力付款为由拒付。
被告拖欠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因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签订结算协议30天内付清所有工程款项,现被告拒付工程款,原告可要求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起30天内即2019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利息。另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上写明物业单位于2019年5月20日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而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移交物业满二年并经物业管理公司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因此自原告将工程移交物业满两年后的一个月即2021年6月19日被告应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款且经原告催告后拒付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对被告所欠其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确认被告未付工程款、质保金本金共1891653.77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双方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315744.64元的商票,其中剩余1500000元因承兑账户被另案冻结故未能及时兑付,所以不应计算利息。另2020年受疫情影响,房地产行业不景气,被告开具商票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导致其中1500000元未能及时兑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举证1电子行业承兑汇票,为打印件,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送达签收记录,原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8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佛山****人防工程合同文件》(即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佛山****人防工程(即涉讼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1.人防土建部分,2.人防给排水部分,3.人防电气部分,4.人防通风部分,5.图纸范围内的其它内容,6.设计变更和发包人额外增加的内容;合同价款8247880元;结算协议书签订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扣除保修款及其它应扣款项后的结算总价余款,其中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工程保修金5%,在工程竣工移交物业满二年并经物业管理公司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
2016年6月17日,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大厦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备案意见》,同意****防空地下室工程备案。
2019年5月20日,原告移交涉讼工程予被告。
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认:涉讼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7833075.4元;截止2019年11月5日已付工程款4125676.99元。
本院认为,根据涉讼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原被告就涉讼工程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现涉讼工程已完成施工并已移交,被告应按约结付工程款予原告。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891653.7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4日起、以391653.77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9日起,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就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协议,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原告亦有异议,本院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纳。
涉讼工程是****人防工程,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款就涉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91653.77元并支付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4日起、以391653.77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9日起,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11382.7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