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4994351J,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第二工业区广虹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雷千伟。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608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以(2021)粤0608执443号案作为主案执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现登记在区惠娴(身份证号:440624195810××××)名下的以下不动产: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庆丰巷12号之2[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高不动产权第0××8号](以下简称“12号之2”);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庆丰巷12号之3[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高不动产权第0××7号](以下简称“12号之3”);三、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庆丰巷12号2座302房[不动产证号:粤(2018)佛高不动产权第0××3号](以下简称“2座302房”);四、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庆丰巷12号2座701房[不动产证号:粤(2018)佛高不动产权第0××5号](以下简称“2座701房”)。上述不动产将在(2021)粤0608执443号案中处置,本案届时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另案作为主案执行,本案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届时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伟锋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