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5010267E,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
法定代表人郭立存,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市华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0913662503,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太康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苏德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龙湾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商贸物流园(105国道西铂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92199570C。
法定代表人刘汉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华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乡县金龙湾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用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宁德市华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偿还该案欠款,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28执249号(2020)鲁08民终4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伟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