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498号
申请人: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5010267E。
法定代表人:郭立存,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申请人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0828民初1373号案的债权150000元。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1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诉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0828民初1373号案中的债权150000元。。
查封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