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5民初5266号
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塑化城公馆10-3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3972X。
法定代表人:**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501026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688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9月1日经济损失127598.46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经济损失(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财产保险费2500元、律师费16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沥青。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沥青,并约定货到付款,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发货,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沥青款108688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货款及经济损失共计11000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元。
三、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7948元,(2022)鲁0305财保823号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神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