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306号 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501026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共计6970元,由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熙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