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4228号之一
原告: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6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26012315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128974D。
法定代表人:*发明,经理。
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总经理。
原告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