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6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泉港区,故将本案指定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62号裁决书指定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