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民辖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意,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
上诉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漳州市漳浦县,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厦门东鹏实业有限公司诉请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给付货币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巧铭
审 判 员  黄伟民
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赵婷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