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楚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绿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湖开发区关山**路特**号国际企业中心**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咏,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绿鹰园林景观工程,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号**幢**层**室726室。
法定代表人:叶大喜,董事长。
***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绿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7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制作费73475元、赔偿代购设备损失781元、合同差额损失32000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416元,共计11167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支付宝账户及相关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支付宝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7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111672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绿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天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刚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