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恢8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044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7879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9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执64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清泉茶厂移民迁建职工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500万元,因尚未完成决算,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2、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信息。
3、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4、2020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2020年9月2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
6、2020年9月24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7号负2-11、重庆市万州区金龙路505号9层3单元904、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27号-2层、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3号-1层9#、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27号负一层10号房。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43号涪飞大厦附楼18号房屋。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
7、2020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8、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
9、2020年12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2020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系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清泉茶厂移民迁建职工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500万元,因尚未完成决算,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兵
审 判 员 黄睿
审 判 员 谭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淳旭
书 记 员 潘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