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恢14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0544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4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信息。查明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渝0101执48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

2019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执恢1445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

2020年6月8日,重庆市展华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作出估价报告。

2020年7月1日,本院委托重庆雍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整体公开拍卖。

2020年9月2日,买受人陈海溶(产权比例60%)、谭小东(产权比例20%)、王世明(产权比例10%)、谭崇怀(产权比例10%)联合以5311060元的最高价竞得。

2020年9月22日,支付买受人垫付税费498063.33元。

2020年9月22日支付拍卖佣金42488.48元。

2020年11月16日支付抵押权人邓厚才3991508.19元。

2020年11月1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719000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19000元)。

2020年11月16日支付执行费5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整体公开拍卖。本次申请执行人***共计执行兑现700000元。经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兵

审 判 员 黄睿

审 判 员 谭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淳旭

书 记 员 潘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