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3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任勇,男,汉族,1987年03月0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0440C。
法定代表人徐鸿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转让款24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1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以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对外投资)、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1幢、2幢、3幢1层厕所、4幢1层浴室、5幢食堂1层至2层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15字第07350号、07343号、07344号、07352号、07353号);
4、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前住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地进行传统查控,均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1幢、2幢、3幢1层厕所、4幢1层浴室、5幢食堂1层至2层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系其他债权人的抵押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任勇。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万元及利息,实际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为24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3执恢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军
审判员 余 合
审判员 刘生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