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全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61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区全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槽房社区边家村4组。
法定代表人:牟方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星路79号2幢3单元2-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578号附21号4-3。
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区全宏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5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8040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7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370元,支付执行费100元。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案件中,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得2355.18元,支付执行费150元,支付申请人2205.18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22575.18元。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1幢;位于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2幢;位于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3幢1层厕所;位于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4幢1层浴室;位于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场5幢食堂1-2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43号涪飞大厦附楼18号,上述被查封房产因均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予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 兵
审 判 员  王 宇
审 判 员  熊海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淳 旭
书 记 员  潘 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