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8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0440C。
法定代表人:徐鸿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帐户余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所有房屋,系轮侯查封。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 兵
审 判 员 王 宇
审 判 员 熊海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伍泰运
书 记 员 潘 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