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945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0440C。
被告:遵义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44号综合楼1-25幢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9568M。
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2#(E1)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28049192T。
被告:重庆九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层1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51899R。
原告***、**与被告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九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接收方为四被告的《承诺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终48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一差欠原告2400万元。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一2017渝03执43号案件中,查封了被告一在被告二的80%的股权。因被告二、三、四正在合作开发遵义市×××区××小区××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重庆三中院的查封措施导致了大量拆迁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只是该项目无法正常开发、建设。当地政府、公安为平息矛盾,将原告刑拘,以原告撤销对被告二80%的股权的查封措施及撤销执行案件为条件,迫使原告作出2018年8月29日的《承诺书》,原告在作出承诺书后,公安机关才将其从看守所放出来。该《承诺书》是原告遭受胁迫的手段,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本院起诉,但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的“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不足导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至今没有提交补正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受理,由于已经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张铮